住商不動產永康創意園區加盟店
(仲達地產企業社)
蔡宜澤 0937-559529
(103)登字274788號
- Jun 12 Sun 2016 20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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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好台南 指標建商推新案
- Jun 11 Sat 2016 12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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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(開發區塊L及M地區)區段徵收開發案
- Jun 11 Sat 2016 10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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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案(高鐵歸仁站)
- Jun 11 Sat 2016 1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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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市買氣回溫! 興富發建設[快樂城堡] 3個月賣170戶
- Jun 10 Fri 2016 13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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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平水景公園區段徵收案
- Jun 09 Thu 2016 18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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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南區新吉工業區

新吉工業區位於臺南市安南及安定區交界,公學路一段 124 巷 橫貫基地中央位置,道路以北屬臺南市安定區,道路以南屬臺南市安南區;基地西 側以灌溉溝渠為界,基地東側及北側以道路為界,基地面積合計 123.26 公頃。
本園區鄰近台 17 甲省道,交通便捷,南距臺南市約 8 公里,西北距曾文 溪約 1.5 公里,東北距南部科學工業園區(臺南園區)約 11 公里。基地往東 500 公尺即可聯絡國道 8 號臺南支線新吉交流道,沿國道 8 號往東 6 公里可由臺南 系統交流道銜接國道 1 號中山高速公路,續沿國道 8 號往東 9 公里則可由新化系統交流道銜接國道 3 號,交通區位四通八達。

歷程及預估期程
- Jun 09 Thu 2016 18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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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永康砲校遷建暨創意設計園區開發區段徵收

以上資料取自台南市地政局(http://land.tainan.gov.tw/NewsDetailC007115.aspx?Cond=42d0a3de-796f-4873-b181-903550bfa00b)
- Jun 09 Thu 2016 16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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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市計畫內-農業區 面積及高度限制
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
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,除保持農業生產外,僅得申請興建農舍、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。但第二十九條之一、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,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。
二、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,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,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,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,不得小於八公尺。
三、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,其已申請建築者(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),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,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,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。
四、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。
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、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,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,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。
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,除畜牧廢棄物處理場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外,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,並不得供為居室、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。
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,再行申請建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(畜牧廢棄物處理場除外)時,其建蔽率(含農舍)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。
非都市土地-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
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
第五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,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,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○˙五公尺,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。
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、監造或營造業承造。
第 7 條 原有農舍之修建,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,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有關規定。
- Jun 09 Thu 2016 16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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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市計畫內-農業區 面積及高度限制
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
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,除保持農業生產外,僅得申請興建農舍、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。但第二十九條之一、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,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。
二、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,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,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,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,不得小於八公尺。
三、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,其已申請建築者(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),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,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,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。
四、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。
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、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,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,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。
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,除畜牧廢棄物處理場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外,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,並不得供為居室、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。
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,再行申請建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(畜牧廢棄物處理場除外)時,其建蔽率(含農舍)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。
非都市土地-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
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
第五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,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,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○˙五公尺,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。
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、監造或營造業承造。
第 7 條 原有農舍之修建,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,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有關規定。
- Jun 09 Thu 2016 16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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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限制使用規則*農業區*興建農舍須符合甚麼規定?
第二十九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,除保持農業生產外,僅得申請興建農舍、農業產銷必要設施、休閒農業設施、自然保育設施、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。但第二十九條之一、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,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。
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,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。
- Jun 09 Thu 2016 15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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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康鹽行國中區段徵收案
- Jun 09 Thu 2016 09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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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法-*土地種類*依都市計劃實施範圍及管制分類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