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商不動產永康創意園區加盟店 (仲達地產企業社) 蔡宜澤 0937-559529 (103)登字274788號

【詹宜軒╱台北報導】搶攻剛性需求市場,北部指標建商南下儲地推案,包括興富發、遠雄及麗寶建設,今年都有新進度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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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辦理期間: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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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案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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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06月10日  蘋果電子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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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辦理期間:
民國94年11月~民國101年6月
二、坐落位置:
東至西門國小西側公園,北臨A-1-15M道路,南至安平港舢舨碼頭,西臨安平沙灘社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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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吉工業區位於臺南市安南及安定區交界,公學路一段 124 巷 橫貫基地中央位置,道路以北屬臺南市安定區,道路以南屬臺南市安南區;基地西 側以灌溉溝渠為界,基地東側及北側以道路為界,基地面積合計 123.26 公頃。


本園區鄰近台 17 甲省道,交通便捷,南距臺南市約 8 公里,西北距曾文 溪約 1.5 公里,東北距南部科學工業園區(臺南園區)約 11 公里。基地往東 500 公尺即可聯絡國道 8 號臺南支線新吉交流道,沿國道 8 號往東 6 公里可由臺南 系統交流道銜接國道 1 號中山高速公路,續沿國道 8 號往東 9 公里則可由新化系統交流道銜接國道 3 號,交通區位四通八達。



歷程及預估期程
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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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資料取自台南市地政局(http://land.tainan.gov.tw/NewsDetailC007115.aspx?Cond=42d0a3de-796f-4873-b181-903550bfa00b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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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  
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,除保持農業生產外,僅得申請興建農舍、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。但第二十九條之一、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 
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: 
一、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,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。 
二、農舍之
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,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,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,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,不得小於八公尺。 
三、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,其已申請建築者(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),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,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,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。 
四、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。 
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、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,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,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。 
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,除畜牧廢棄物處理場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外,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,並不得供為居室、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。 
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,再行申請建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(畜牧廢棄物處理場除外)時,其建蔽率(含農舍)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。 

非都市土地-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 

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 
第五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,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,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○˙五公尺,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。 
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、監造或營造業承造。 
 7  原有農舍之修建,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,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有關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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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  
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,除保持農業生產外,僅得申請興建農舍、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。但第二十九條之一、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 
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: 
一、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,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。 
二、農舍之
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,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,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,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,不得小於八公尺。 
三、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,其已申請建築者(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),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,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,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。 
四、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。 
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、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,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,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。 
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,除畜牧廢棄物處理場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外,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,並不得供為居室、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。 
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,再行申請建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(畜牧廢棄物處理場除外)時,其建蔽率(含農舍)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。 

非都市土地-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 

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 
第五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,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,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○˙五公尺,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。 
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、監造或營造業承造。 
 7  原有農舍之修建,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,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有關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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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,除保持農業生產外,僅得申請興建農舍、農業產銷必要設施、休閒農業設施、自然保育設施、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。但第二十九條之一、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,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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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取自 台南市地政局公開資訊 (http://land.tainan.gov.tw/NewsDetailC007115.aspx?Cond=9ac87620-b818-4f52-a723-e0df8fc2a03a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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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土地的種類】
土地的分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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