炎炎夏日又到了大學指考放榜日,不少新鮮人即將開始人生租屋初體驗,學校週邊的房東也面臨房客大風吹,準備開啟新的租約。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明年即將上路,面對這波租屋潮,房東與同學們最好認識以下幾個不同以往的新課題。
招租廣告不能「僅供參考」
「定型化租約」明白規定「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」,房東招租時應誠實刊登房屋現況與條件,但同學們千萬別因為招租廣告吸引人就貿然決定承租,一定要親自看屋。房東也可把握這個初步篩選房客的機會。
進行簽約前要注意,「定型化租約」賦予房客至少3天的契約審閱期,因此在簽約前,務必先帶租約回去仔細檢視。有些房東只準備一份租約讓雙方簽章,或是2份簽完後都收回,不讓同學留存,但是這相當危險,崔媽媽基金會指出,前陣子鬧得滿城風雨的房東張淑晶,就曾用這招竄改條文訛詐房客。
確認簽約方是誰 房屋可否轉租
「定型化租約」要求契約應記載雙方基本資料例如真實姓名、統一編號、戶籍與通訊地址、聯絡電話、Email,有了彼此的基本資料,萬一有事才不會求助無門。此外還須載明原房東是否同意房客將房屋轉租,二房東也務必先出示原房東同意轉租的文件證明。
押金方面,房東向同學們收取的擔保金(押金)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總額,如果超過,按照土地法規定可抵繳房租。押金返還按照規定,除非有違約金或其他相關費用未繳清,否則房東應在交還房屋時返還押金,但如果同學們在該退租時,沒有按期限返還房屋,房東有權收取逾期期間等同房租金額的違約金或賠償金。房屋修繕原則上是由房東負責,除非另有約定或可歸責於房客,因此同學們如果通知房東修繕,對方卻遲未處理,就可自行僱工修繕,費用再由房租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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