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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土地的種類】

  • 土地的分類

依土地權屬:公有土地、私有土地

依土地使用:建築用地、直接生產用地、交通水利用地、其他土地

依都市計劃實施範圍及管制:都市土地、非都市土地

依土地使用性質:農業用地、工業用地、礦業用地、自用住宅用地

依土地未依法使用:空地、荒地

依土地權屬分類

1、公有土地:指國有土地、直轄市有土地、縣(市)有土地或鄉(鎮、市)有                  之土地。

2、私有土地:指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。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,為國有土地。私有土地包括自然人與私法人所有之土地。

依土地使用之分類

依土地法第二條規定,土地分為

1、建築用地:如住宅、官署、學校、工廠、公園、教堂、砲台、碼頭、墳場等

2、直接生產用地:如農地、林地、漁池、礦地、鹽地、水源地、池塘等

3、交通水利用地:如道路、溝渠、湖泊、港灣、海岸、堤堰等

4、其他土地:如沙漠、雪山等

依都市計劃實施範圍及管制分類

1、都市土地:指依法發佈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土地;劃定為下列各使用分區-住宅區、商業區、工業區、行政區、文教區、風景區、保護區、保存區、農業區、其他使用區。

2、非都市土地:只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

a、十種使用分區:特定農業區、一般農業區、工業區、鄉村區、森林區、山坡地保育區、風景區、國家公園區、河川區、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

b、十八種編定用地:甲種建築用地、乙種建築用地、丙種建築用地、丁種建築用地、農牧用地、林業用地、養殖用地、鹽業用地、礦業用地、窯業用地、交通用地、水利用地、遊憩用地、古蹟保存用地、生態保護用地、國土保安用地、墳墓用地、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

依土地使用性質分類

1、農業用地: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、保護區範圍內,依法供使用之   土地

2、工業用地: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

3、礦業用地:指工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

4、自用住宅用地: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

  

 

 

依土地未依法使用分類

1、空地:凡編為建築用地,未依法使用者,為空地。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,視為空地。

2、荒地: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,未依法使用者,為荒地。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,不在此限內。

 

 

 

【促進土地地用的方法】

  • 土地使用

通則:土地使用;空地荒地

使用限制:區域計劃與使用管制;都市計劃與使用管制

房屋及基地租用:房屋供需之調節;房屋租用;基地租用;優先購買權

耕地租用

荒地使用:公有荒地之開發使用;山坡地之保育與海埔地之開發

土地重劃

土地開發:新市鎮開發;都市更新;工業區開發

  • 通則

1、土地使用:位促進土地合理使用,並謀經濟均衡發展,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經濟政策、地方需要之情形、土地所能提供之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劃之規定,全面編定各種土地用途。綜上,土地使用編定之原則為:國家經濟政策、地方需要情形、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、區域計劃及都市計劃之規定

2、空地荒地:

空地之處理:限期強制使用、課徵空地稅、照價收買、終止租約,借貸或撤銷地上權

荒地之處理:限期使用或委託經營、課徵荒地稅、照價收買

  • 使用限制

1、區域計劃:基於地理、人口、資源、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,而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

2、都市計劃:只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、交通、衛生、保安、國防、文教、康樂等重要措施,作有計畫之發展,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。

房屋及基地租用

1、房屋供需之調節:政府興建準備房屋、新建房屋賦稅之減免、自住房屋間數之限制

2、房屋租用:租金之限制、擔保金之限制

3、基地租用:租地建屋應為地上權登記、租金及擔保金之限制、基地收回之限制、基地或房屋之優先購買權

 

  • 耕地租用

1、耕地租用之保障:耕地地租最高額之限制、耕地地租得以實物帶繳、預收地租及押租之禁止、耕地附屬物收受報酬之限制、地租之繳付與減免、租約之登記與保障、耕地租約之終止、耕地租約終止之補償、續訂租約與出租人收回自耕之限制、承租人之耕地特別改良權、承租人承買,承典耕地之優先權、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之限制

荒地使用

1、公有荒地之開發使用:公有荒地,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勘測完竣,並規定其使用計畫

2、山坡地之保育與海埔地之開發:

山坡地:重劃,交換或協助農民購地、徵收或收回、山坡地開發利用之限制

海埔地:登記與管理、產權之分配

  • 土地重劃

1、土地法之規定: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,經上級機關核准,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,劃定重劃地區,施行土地重劃,將區內各宗土地重新規定其地界

土地開發

1、新市鎮開發:為開發新市鎮,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,誘導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佈,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

2、都市更新:處理方始分為三種,重建、整建、維護

3、工業區開發:工業主管機關、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及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,得按開發工業區之計畫目的及性質,規劃下列用地:生產事業用地、相關產業用地、社區用地、公共設施用地、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用地

 

 

 

【土地權利限制】

  • 地權限制

私有土地權利之限制:私有土地所有權範圍之限制、私有土地所有權處分之限制

外國人土地權利之限制: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基本條件、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、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

 

 

 

 

 

私有土地權利之限制

1、私有土地所有權範圍之限制: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: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、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,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、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、公共交通道路、礦泉地、瀑布地、公共需用之水源地、名勝古蹟、其他法律上禁止私有之土地

2、私有土地所有權處分之限制:

處分之定義

最廣義:事實上之處分、法律上之處分

廣義:法律上之處分(處分行為-物權行為、負擔行為-債權行為)

狹義:處分行為

  • 外國人土地權利之限制

1、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基本條件: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,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,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力者為限。上開「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」之用語,似有委渚外國相對之待遇,誠有商榷之處。

2、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: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基本條件:下列土地不得移轉、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:林地、漁地、狩獵地、鹽地、礦地、水源地、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

3、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:「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、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。」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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